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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工程
发布时间:2012-03-27    发布人:技术部    浏览次数:1914    [打印] [关闭] [收藏]

 

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工程
质量管理的通知
绍县质监〔2011〕12号
 
 
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住建部《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建保〔2011〕69号)和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保障性住房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建建发〔2011〕57号)的要求,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县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职责,落实质量责任
  (一)建设单位是保障性住房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要依法加强对设计、施工质量的过程控制,保证住房建设的合理工期和造价,不得任意压缩工期,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得违法肢解发包、转包。鼓励创建精品工程,提倡优质优价。
    (二)工程勘察单位要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确保勘察文件真实可靠。设计单位要根据保障性住房特点,精心设计,不得降低设计标准。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所承包工程的施工质量、安全生产等方面负总责。要严格执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结合工程实际制定消除质量通病的技术措施,认真落实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一系列文件和规定。严格材料进场检验、工序检查和验收制度,不得偷工减料,不得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确保施工质量。
(四)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要针对工程的具体情况制定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严格审查现场施工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并督促落实。加强施工过程中的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隐蔽工程的检查力度,认真把好建筑材料见证取样关,切实落实旁站监理制度。
(五)施工图审查机构要落实审查责任,重点审查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体系的安全性和建筑节能,以及设计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违反规定的设计变更不得通过审查。
    (六)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要确保各项检测数据、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七)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加强对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监督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实行重点监控,加大巡查力度,指派得力的质量监督人员负责保障性住房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督促工程建设的各责任主体认真履行职责。
    二、加强管理,严格过程控制
(一)桩基施工阶段
1、新开工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工程,对钻孔灌注桩钢筋笼长度应进行随机抽样检测,每幢不少于1根;
2、钻孔灌注桩在有效桩顶面标高内,对桩基砼强度应进行随机取芯检测,每幢不少于1组。
(二)基础及主体结构施工阶段
1严格钢筋质量控制
进场钢筋应严格按《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县建筑材料质量管理的通知》(绍县质监〔2011〕10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2每个工地配备砼回弹仪,加强对达到600度天的砼构件进行回弹自检,形成台账,存放工地备查。
3、严格控制现浇板厚度:现浇板拆模后,建设、施工、监理三方责任主体应及时进行现浇板厚度检查(原则上在板中心点检测,厨房、卫生间、贮藏间不必检测)。如现浇板厚度负偏差值≥1cm的,须进行返工处理;如0.5cm<板厚负公差值<1cm,且设计认为须进行加固的,也须进行返工处理。
4、主体一层至二层结构拆模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会同建设、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应及时组织专项质量检查。重点检查:板厚、砼构件强度、钢筋原材料规格及力学性能、砌体砂浆饱满度、施工及监理技术资料等。
5实行主体结构分户验收制度
在主体结构完工后,实行主体结构分户验收制,以户为单位检查空间(层高、轴线)净尺寸、水电安装、洞口尺寸、砼构件截面尺寸、砼结构外观质量、砼强度、楼板厚度、砌体质量,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共同验收,形成主体结构分户验收台账,并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监督复查。
6、主体结构验收前,工程砼构件应委托有资质检测单位进行随机取芯检测,每幢不少于1组。
三、严格落实分户验收制度
严格落实《绍兴县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及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在施工过程中加大装饰工程的检查,重点加强现浇板裂缝、卫生间漏水、屋面外窗渗水、门窗安装、烟道质量、楼地面及墙面空鼓等重要使用功能的环节检查,及时纠正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不断提高工程质量。
以上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一日
 
 
 
 
 
 
 
 
 
 
主题词保障性住房 质量管理  通知
抄送:市质监总站、县府办、县建设局建管中心、各开
发区及授权镇(街)、县建管局、县建管处,黄
化强局长、马明副局长。
县安质监站办公室            2011年9月1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