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建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深基坑工程管理的规定 》
绍市建管[2012]39号
市区有关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针对目前深基坑工程较多,施工过程中容易引发相邻住户集体投诉的现状,为进一步加强对深基坑工程的管理,以确保建筑工程的顺利进行和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下管线、道路的安全。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现就深基坑工程的管理制定相关规定,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建设单位应当按市建管局《关于要求编制建筑施工涉及管网安全运行专项施工方案的通知》(绍市建管[2005]79号)的规定,在施工图设计前对深基坑附近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现状,以及同期施工的相邻建设工程施工情况进行前期调查,并应当将调查资料及时提供给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前期的调查范围以基坑边线起,50米范围内的各种管网线路和第一视野内的建(构)筑物。
二、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应当对调查范围内的建筑物室内外、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可能受施工影响的部位拍照或摄像,布设记号,并作好记录,同时委托有资质的测量单位对第一视野内的建(构)筑物进行二等水准的沉降、倾斜观测(属住宅建筑的,还须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其进行裂缝现状检测),相关报告在施工单位办理桩基施工方案备案时一并上报绍兴市建筑市场管理处。
三、按省建设厅浙建设[1997]212号文件的规定,绍兴市建筑业管理局授权绍兴市建筑市场管理处组织专家对深基坑围护设计方案进行论证。
四、深基坑围护方案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地质情况、基坑周围环境、主体工程设计要求和施工条件等制定围护设计方案。
深基坑围护设计方案应当包括支护结构、挖土、降水、监测等内容,并符合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要求。
五、深基坑围护设计应当提交设计图纸、有关设计文件和基坑围护结构的控制变形值,并提出施工技术要求,现场试验和监测要求。
六、深基坑围护设计计算和分析必须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范、标准、规定进行,基坑围护结构的变形值应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以避免对周围环境和临近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造成损害。临近居民住宅围护结构的变形值,必须满足地面不出现明显裂缝的要求。
设计降水系统时,必须考虑坑内外降水对邻近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并有相应的措施避免造成结构性损坏。
七、深基坑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设计文件和设计技术要求,结合工程实际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专项施工方案除应当具备的常规内容外,还应当包括环境保护措施、监控措施和应急抢险措施等内容。
八、施工单位应当按市建管局《绍兴市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绍市建管[2009]89号)的规定,组织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并由企业技术负责人和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后报市质安监总站。经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不得随意变动。
九、基坑开挖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进行地下结构工程的施工,严禁基坑长时间暴露。
十、监理单位应根据规范、设计文件、评审意见、施工组织设计等有关资料文件,提出监理意见,编写深基坑工程监理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十一、监理单位在监理深基坑工程中,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审核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测等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
(二)参与和监督设计、施工、监测方案的论证、审核、实施;
(三)审核和监督现场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和各项技术措施的落实;
(四)汇总和复核各项观察监测记录。
十二、深基坑围护监测和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地下水位的监测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工程监测单位承担。
监测单位应当作好深基坑工程施工期间基坑安全和周围环境的全过程监测监护工作。
十三、深基坑围护结构中有钻孔灌注桩的,要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进行质量检测。
十四、对不执行本规定,而造成事故或引发集体投诉的,将追究有关各方的责任。
十五、以上规定自发文之日起30日后执行。
十六、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