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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6-06    发布人:技术部    浏览次数:2030    [打印] [关闭] [收藏]

 

转载绍兴县建筑业管理局文件
绍县建管[2012]57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
各施工、监理单位,各起重机械安装、租赁单位:
目前全县建筑起重机械使用数量与日俱增,周边地区起重机械安全事故不断。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使用管理,从源头上遏制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事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县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提出以下意见,请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1、鉴于当前起重机械装拆市场运作不规范、机械安全事故频发等现状,自2012年6月15日起,凡县内承接业务的装拆单位须到我局安质监站进行备案登记,备案须提供资料详见安质监站(网址:www.sxazj.gov.cn)。未经备案登记的装拆单位不得在县内承接业务。
2、租赁单位应加强自身管理,合理规划塔机租赁活动,及时报废安全性能达不到到相关要求的零部件,杜绝出租带病塔机。自2012年6月15日起,县内新安装的出厂时间超过5年(含5年)的塔机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对塔机加强节、标准节、塔帽、起重臂等主要受力部位进行无损探伤检测。检测合格的方可使用,检测不合格予以清退出场。
3、为充分提高塔机结构安全可靠度,县域范围内塔机独立高度不得大于该机允许独立安装高度的75%。对一些情况特殊的塔机(如基坑坑底较深或基础设置在坑边等),拟考虑缩短塔机独立高度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以保证安全。
4、塔机安装前,根据塔机使用说明书和专项方案,施工、监理、安装单位须对塔机型号、预埋节、基础形式、安装位置及塔身标准节的配置等情况进行复核。无加强标准节配置的塔机严禁直接安装于格构柱上。加强节及标准节必须按规定顺序逐节安装,按规范紧固高强螺栓,严禁不对塔身螺栓拆卸、检查、保养而进行数节连体安装。
5、施工电梯安装基础若遇地下室顶板或其他结构形式的基础,必须提供基础承载力验算书并经设计认可。严禁未经验算直接将施工电梯安装在地下室顶板或其他结构形式的基础上。
6、塔机附墙装置须采用原厂或有相应制造资质单位的产品,严禁使用自制的或无相应制造资质单位的产品。
7、为确保装拆及运行安全,塔机安拆单位必须具备所需作业人员。拆装期间,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司机、指挥、司索、电工、起重工、拆装工等特种作业人员须持证上岗。
8、及时信息沟通。对存在使用劣质起重机械或起重机械专违规作业的工地,鼓励提供相关信息或举报,我局将对相关责任主体进行严查严处。对施工、监理单位自行组织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并及时上报我局安质监站的,我局将对企业予以全县通报表扬。
9、加强起重机械规范化管理,严禁人为改动起重机械各类限位装置。在日常检查中,若发现限位装置人为改动情况的,我局将对工程相关责任主体进行严肃处理。严禁使用未经验收合格或处于拆装阶段的起重机械。
10、本文件自发文之日期起施行,由绍兴县建筑业管理局负责解释。
                                         
 
绍兴县建筑业管理局
二0一二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