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防办,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范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国人防〔2011〕118号)和《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了《绍兴市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细则》(试行)。
现将《绍兴市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规定要求抓好落实。
绍兴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2年11月13日
绍兴市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范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国人防〔2011〕118号)和《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绍兴市及各县(市)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绍兴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负责全市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具体监理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实行行业资质管理。
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申请、变更、有效期延续,以及人防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资格认定等依照国家和省市人防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在本市从事人防工程(包括兼顾人防需要的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企业应取得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并在资质允许范围内从事人防工程建设监理活动。
第五条 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以下简称监理企业)资质等级分甲、乙、丙三级。
甲级:可以承担本市各种抗力等级的人防工程监理业务;
乙级:可以承担本市抗力等级5级及以下的人防工程监理业务;丙级:可以承担本市抗力等级6级及以下的人防工程监理业务。
第六条 人防工程专业监理人员(以下简称人防监理人员)包括人防监理工程师和人防监理员。
人防监理工程师指从事人防工程监理,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经人防专业监理培训并取得人防主管部门颁发的人防工程监理资格证书或培训合格证的监理工程师。
人防监理员是指从事人防工程监理,参加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监理知识培训但未获得注册,经人防专业监理培训并取得人防主管部门颁发的人防工程监理资格证书或培训合格证的监理人员。
第七条 本市实行人防监理企业业务和监理人员业绩登记管理制度。监理业务手册和人防监理人员业绩手册用于记录监理企业承接业务情况和监理人员任职、培训及奖惩等情况。
第八条 监理业务手册由监理企业在所监理的人防工程完工后填写,经监管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按年份装订成册,并作为监理企业资质申请、延续、年检和承接业务等必须提交审验的材料之一。
人防监理人员业绩手册由监理企业向绍兴市及各县(市)人防主管部门申领。平时由监理人员本人保管,与人防工程监理资格证书(人防工程监理培训合格证)、监理岗位证书同时使用,在从事人防工程监理活动时随身携带。手册有关内容由监管部门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填写。
第九条 绍兴市外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以下简称市外人防监理企业)需在本市从事人防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应向绍兴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申请办理备案登记(以下简称进绍备案)。
第十条 市外人防监理企业进绍备案程序如下:
(一)具备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的市外人防监理企业申请备案,提交备案资料;
(二)符合条件的,绍兴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予以备案,并在绍兴市人民防空办公室门户网站上公示,发放人防监理业务手册和人员业绩手册。
第十一条 市外人防监理企业申请进绍备案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市外人防监理企业进绍备案登记表(一式二份);
(二)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进绍备案登记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浙江省建设厅、浙江省人防办同意进浙开展监理业务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省外企业);
(五)在绍人防监理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监理岗位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明、本企业正式职工证明(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结算单》或《个人帐户变更申报表》或用工登记证明)复印件;
(六)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关于申报材料真实准确的承诺书原件。
申请人提交的各项材料(含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在提交复印件材料时,还需准备原件以供查验。
第十二条 市外人防监理企业备案有效期自同意备案日起,至资质有效期(本省企业)或认证登记有效期(外省企业)届满止。
需继续在本市从事人防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持资质许可或认证登记机关同意延续有效期的证明材料及监理业务手册(有效期内在绍承接的项目)和人防监理人员业绩手册,向绍兴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提出进绍备案有效期延续申请。
备案有效期延续程序及其他应提交的资料同备案。
第十三条 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市外人防监理企业应持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向绍兴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申请办理备案变更登记手续;本市人防监理企业按第三条规定申请办理。
第十四条 人防监理人员任职单位、资格等发生变更的,监理人员或监理企业应在有关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本细则第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的资料及人防监理人员业绩登记手册,向绍兴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 监理企业应在建设单位申办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向建设单位提供在该项目任职的人防监理人员资格证书(人防工程监理培训合格证)、监理岗位证书及人防监理人员业绩手册。
绍兴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在受理质量监督登记申请时,应认真查验监理人员证书原件、复印件及登记内容,并对人防监理人员业绩手册的业绩汇总表中相关内容予以登记。人防监理人员配备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登记。原件查验后,交建设单位退还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
第十六条 监理企业应指派具备人防监理资格的人员进驻施工现场监理。
合同监理人防工程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下的,应配备至少一名人防监理工程师;超过10000平方米的,应配备至少两名人防监理人员(其中至少一名为人防监理工程师)。以上人员不含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第十七条 在人防工程底板、墙板、顶板(以下简称三板)质量验收阶段,经在监项目建设单位和绍兴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同意,人防监理人员可以在同一县(市、区)内不超过二个人防工程项目或标段中任职。
在人防工程三板质量验收合格后,人防工程专项竣工验收前,经在监项目建设单位和绍兴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同意,人防监理人员可在其它人防工程项目或标段中任职,但在原项目防护(化)设备等进场及安装施工时应到场。
第十八条 人防监理工程师应对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等人防专用设备、工程材料、构配件报审表及质量证明资料进行审核,并按规定进行平行检验或抽检。未经人防监理工程师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在人防工程中使用。
第十九条 监理企业应按规定编制《人防工程监理规划》、《人防工程监理实施细则》,并组织人防工程专项质量技术交底,在技术交底前应将《人防工程监理规划》和《人防工程监理实施细则》报送项目建设单位和绍兴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
第二十条 本市实行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延续、进绍备案延续量化考核制度,人防监理企业量化考核要求按《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绍兴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按量化考核要求对监理企业实施检查,并于扣分后2个工作日内,将扣分情况通知监理企业。
各监理企业的检查扣分情况每季度在绍兴市人民防空办公室门户网站公示。
第二十二条 监理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资质延续初审或进绍备案延续,或报请国家、省人防主管部门降低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
(一)未达到企业资质规定人员要求;
(二)与建设单位或监理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三)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揽监理业务;
(四)与被监理的设计、施工、设备制造、材料等单位发生经营性关系;
(五)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监理业务;
(六)将承揽的监理业务转包;
(七)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八)未依法履行监理职责,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
(九)因监理责任而发生重大事故;
(十)以欺骗手段取得《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资质证书》承揽工程,或在资质申报中有弄虚作假行为;
(十一)单项人防工程项目量化考核分数低于80分;
(十二)年度量化考核60分以下,整改仍不合格或在整改期间发现新的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人防工程监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两年内不得从事人防工程监理工作,并报有关部门注销当事人的从业资格、收缴岗位证书。
(一)监理人员实际工作单位名称与岗位证书、人防监理人员业绩手册中的企业名称不相符;
(二)出卖、出借、涂改监理人员岗位证书、人防监理人员业绩手册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人的名义承接监理业务;
(三)由于监理人员的责任出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四)以弄虚作假手段取得人防监理人员资格证书、岗位证书、业绩手册。
第二十四条 《浙江省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单项工程量化考核表》扣分达到一定分值,该项目人防监理工程师作如下处理:
1.单项工程扣分达到10分,或一年内所有项目累计平均扣分达到6分,或同一问题经人防质量监督人员指出后再犯2次以上的,给予通报,并在绍兴市人民防空办公室门户网站公示;
2. 单项工程扣分达到15分,或一年内所有项目累计平均扣分达到9分,或同一问题经人防质量监督人员指出后再犯4次以上的,收缴人防监理人员业绩手册半年,停止承接业务半年;
3. 单项工程扣分达到20分,或一年内所有项目累计平均扣分达到12分,或同一问题经人防质量监督人员指出后再犯6次以上的,收缴人防监理人员业绩手册一年,停止承接业务一年。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绍兴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本细则施行前已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登记的项目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