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县建管〔2013〕32号
关于重新印发《绍兴县住宅工程质量
分户验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障竣工房屋的使用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验收规范,结合本县实际,特重新制定《绍兴县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开发区及受权镇(街)遵照执行,此规定自2013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1.绍兴县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
2.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内容及标准
3.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室内空间尺寸检查记录表
4.住宅工程(建筑)质量分户验收检查记录表
5.住宅工程(安装)质量分户验收检查记录表
6.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7.住宅单位工程质量分户检验汇总表
绍兴县建筑业管理局
二○一三年四月八日
抄送:市建管局、县府办、县人大城建环保工委、各开发区及受
权镇(街),谢兴长副县长。
绍兴县建筑业管理局办公室 2013年4月8日印发
附件1
绍兴县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障竣工房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维护住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国家施工验收规范,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绍兴县县域范围内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是指施工单位提交竣工报告后,工程竣工验收前,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验收规范及本文实施细则对住宅工程的每一户涉及主要使用功能和观感质量组织进行的专门验收。
第三条 住宅工程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要强化检验批验收,对于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检验批,应当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通过返修或者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第四条 住宅工程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有关规定,严格工程竣工验收程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五条 分户验收的条件
1、工程已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工作量。
2、所含(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验收合格。
3、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完整。
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均符合要求。
5、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6、施工单位已提交工程竣工报告。
第六条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有关人员进行质量分户验收。
已选定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宜参加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
第七条 分户验收前的准备工作
1、根据工程特点制定分户验收方案,对验收人员进行培训交底。
2、配备好分户验收所需的检测仪器和工具。
3、做好屋面蓄(淋)水、卫生间等有防水要求房间的蓄水的准备工作。
4、在室内地面上标识好暗埋水、电管线的走向和室内空间尺寸测量的控制点、线;配电控制箱内电气回路标识清楚。
第八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当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工程质量验收的规范、技术标准和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本县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九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当依据设计图纸的要求,在确保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可靠的基础上,以检查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质量为主,主要包括以下检查内容:
(一)室内空间尺寸;
(二)栏杆安装质量;
(三)门窗安装质量;
(四)楼(地)面、墙面和顶棚面层质量;
(五)防水工程质量;
(六)给水、排水系统安装质量;
(七)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
(八)其他规定、标准中要求分户检查的内容。
检查实施细则详见附件2。
第十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在分户验收前根据房屋情况确定检查部位和数量;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要求的方法,对本规定要求的分户验收内容进行检查;
(三)填写检查记录,发现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不符合规范或设计文件要求的,书面责成施工单位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采用附件3、4、5);
(四)由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分户验收合格后,必须按户出具由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附件6),并加盖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公章。单位工程经分户验收合格后必须按单位工程出具由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确认的《住宅单位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附件7)。
第十一条 《住宅单位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验收结论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将分户验收相关资料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请核查。
第十二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发现未组织分户检验的,应当责成建设单位整改。经现场抽查,发现核查结果不符合要求或复核结果与分户验收记录不一致,经检查有明显差异的,可判定分户验收记录不真实,责成建设单位对该工程重新组织分户检验,并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 住宅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注明以下事项:
(一)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
(二)施工单位工程质量保修负责人姓名、电话以及办公地点;
(三)物业公司名称、电话;
(四)工程质量保修程序和处理时限;
(五)建设单位工程质量保修监督电话。
第十五条 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时,《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附件6)应当作为《住宅质量保证书》的附件一并交给业主。
第十六条 经监督抽查的记录应归入监督档案。各方主体应按各自需要及归档要求,分别做好归档工作。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绍兴县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原《绍兴县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绍县建管〔2008〕51号)同时废止。
附件2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内容及标准
室 内
检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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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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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方法及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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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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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地面、墙面、天棚面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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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地面空鼓、裂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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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锤轻击、观察检查。全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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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鼓面积不大于400cm2,且每自然间不多于2处可不计;不得出现裂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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墙面、天棚空鼓、裂缝、脱层和爆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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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空鼓、脱层、裂缝和爆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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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窗
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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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台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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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尺检查,每个窗台不少于一处。全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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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台或落地窗防护栏杆高度不应低于900mm,低于900mm的应有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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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关灵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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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启关闭检查。
全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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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窗应安装牢固,并应开关灵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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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窗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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淋水1h或下雨后,观察检查。全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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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窗及周边无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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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窗防脱落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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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手扳检查。全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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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窗必须设置防脱落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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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玻璃
认证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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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检查安全认证标识。全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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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应使用安全玻璃的,不得使用非安全玻璃代替,玻璃上有安全认证标识(标识不得隐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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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杆
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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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杆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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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尺测量,每片栏杆不少于两处。全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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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空高度在24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 临空高度在24m及24m以上(包括中高层住宅)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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竖杆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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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间距不应大于0.11m,应有防止攀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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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栏玻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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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检查3C安全标识,游标卡尺测量。
全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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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栏玻璃的使用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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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水
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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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面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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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后或淋水2h后,观察检查。全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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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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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间等有防水要求的地面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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蓄水24h后放水,最小蓄水深度不得小于20mm,观察检查。全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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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渗漏、排水顺畅、无积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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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墙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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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后或淋水1h后,观察检查。全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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墙面无渗漏、滴水线无爬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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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空间尺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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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净高
(楼地面设泛水坡度的房间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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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室内净高每个房间抽测5点(其中距墙、柱四角300~500mm处各测1点,中间测1点);
2.室内净开间、净进深每个房间各抽测2处(其中距墙、柱四角300~500mm处各测1处),无墙体则测柱间净距(距柱边处各测1处)。
3.使用激光测距仪进行检测。全数检查。
4、所有检测点必须做出明显标识。
|
最大负偏差不超过20mm,极差不超过30mm,当楼板跨度≥4m时,中间点与周边点的极差不超过40mm。(偏差为实测值与推算值之差;极差为实测值中最大值与最小值之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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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净开间、净进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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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差不超过3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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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排水
安装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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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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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检查。全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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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水管管道、水嘴、阀门等无渗漏;排水管通水后无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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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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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检查、尺量检查。全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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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直,坡向、坡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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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漏水封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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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水观察检查、尺量检查。全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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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漏水封高度不得小于50mm(或设置存水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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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火圈(防护套管)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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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检查。全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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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建筑明设排水塑料管道是否按设计设置阻火圈(防护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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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安装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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插座相位、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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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漏电保护相位检测器”检查。全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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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电保护相位检测器”无接错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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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源控制回路编号及标识、漏电保护灵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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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和开、关漏电保护器检查。全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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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线照明配电箱(盘)内接线整齐,回路编号齐全,标识正确,漏电保护灵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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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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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水通气管、烟道设置及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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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检查。全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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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回阀、防火阀按规定安装;排水通气管、屋面烟道出屋面高度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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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室内空间尺寸检查记录表
工程名称: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mm
房号 幢 单元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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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数
值
房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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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净高实测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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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高计算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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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
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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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
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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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
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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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
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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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
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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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点
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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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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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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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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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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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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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卧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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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卧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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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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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 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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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数
值
房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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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间净实测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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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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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深实测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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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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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
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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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
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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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开间极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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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
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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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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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进深极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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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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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卧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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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卧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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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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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 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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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验整改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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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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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有房间按上表填写,行数不够自行调整;次卧室及内卫按面积大小(1)(2)排列,同样面积时,则由东至西、从南到北顺序排列。
2、按上表方向进行编号,测量点标识旁注“①”等数字。
3、最大偏差为实测值与设计净值之差,推算板底刮浆厚度:一般为5 mm,跨度≥4 m时为10 mm;极差为实测值中最大值与最小值之差;抽测不合格数据应在表上用红笔圈出。
4、不合格要求的点应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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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代表: 施工单位代表: 监理单位代表:
附件4
住宅工程(建筑)质量分户验收检查记录表
工程名称: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房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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幢 单元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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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验项目
|
检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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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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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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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地面、墙面、天棚面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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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地面空鼓、裂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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墙面、天棚空鼓、裂缝、脱层和爆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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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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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窗
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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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台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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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关灵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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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窗渗漏
|
|
外窗防脱落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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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玻璃认证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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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栏杆
安装
|
栏杆高度
|
|
竖杆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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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护栏玻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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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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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水
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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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面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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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间等有防水要求的地面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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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墙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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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整改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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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代表: 施工单位代表: 监理单位代表:
附件5
住宅工程(安装)质量分户验收检查记录表
工程名称: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房号
|
幢 单元 室
|
序号
|
检验项目
|
检验内容
|
检验情况
|
1
|
给排水
安装工程
|
管道渗漏
|
|
管道坡度
|
|
地漏水封高度
|
|
阻火圈(防护套管)设置
|
|
2
|
电气安装
工程
|
插座相位、接地
|
|
电源控制回路编号及标识、漏电保护灵敏度
|
|
3
|
其它
|
排水通气管、烟道设置及附件
|
|
检验整改结论
|
|
建设单位代表: 施工单位代表: 监理单位代表:
附件6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工程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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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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幢 单元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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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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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
|
|
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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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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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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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项目
|
检验内容
|
检验整改情况
|
1
|
楼地面、墙面
和天棚
|
裂缝、空鼓、脱层、地面起砂、墙面爆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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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门 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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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台高度、开关灵活、渗漏、外窗防脱落措施、安全玻璃标识
|
|
3
|
栏 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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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杆高度、竖杆间距、防攀爬措施、栏杆玻璃
|
|
4
|
防水工程
|
屋面渗漏、卫生间等防水地面渗漏、外墙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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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室内空间尺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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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净高,净开间、净进深尺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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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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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排水安装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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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渗漏、坡向、地漏水封、阻火圈(防火套管)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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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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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安装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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插座相位、接地、控制箱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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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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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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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水通气管、烟道设置及附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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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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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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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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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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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
总监理工程师:
(公章)
年 月 日
|
项目经理: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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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7
住宅单位工程质量分户检验汇总表
工程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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幢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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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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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户数
|
|
监理单位
|
|
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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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 收 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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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绍兴县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组织相关单位于 年 月 日- 年 月 日对本工程进行了分户检验。
共检验 户,形成《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记录》 份,检验合格 户,检验不合格 户。
其中一次检验通过 户,经整改后检验通过 户,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5.0.6的有关规定处理检验通过 户。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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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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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项目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
监理单位
总监理工程师:
(公章)
年 月 日
|
施工单位
项目经理: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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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本表是在建设单位组织分户检验并形成了完整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记录》的基础上进行汇总填写,相关单位及人员签章。
2、本表一式四份,一份由建设单位送交质量监督部门备案,另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各一份。
3、检验结论包括合格或不合格,对分户检验过程质量情况也可做必要的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