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建管局
转发市扬尘办关于印发绍兴市区
建设工程扬尘治理处罚办法的通知
绍市建管〔2013〕112号
各开发区建设(建管)局,在绍各施工、监理企业:
现将绍兴市城市扬尘整治办《关于印发绍兴市区建设工程扬尘治理处罚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建筑业管理局
2013年9月11日
抄送:市监察局,市府办城建处,俞志宏市长,钟洪江副市长,丁如兴秘书长,邹欢昂副秘书长。
绍兴市区建设工程扬尘治理办法处罚办法
为保护绍兴城市环境,加强建设工程扬尘污染整治,切实抓好源头管理,加快建立有效的长效机制,确保实现城市扬尘专项整治目标,现制定以下处罚办法:
一、建设工程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施工、监理单位停工整改,对项目部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企业承包所属工程项目一律取消标化工地、”兰花杯“、钱江杯”等评优资格;停接业务3个月,对注册执业人员(项目负责人、总监)责令停止执业半年;两次以上的企业列入黑名单,外地企业清退出绍兴建筑市场。
(一)未建立标准冲洗平台、或配备冲洗设备和专职冲洗人员;
(二)未做到净车出场;
(三)主要路段以及涉及市容景观路段两旁的围墙(围挡)高度不低于2.5米,围墙(围挡)不连续、工地未完全封闭施工;
(四)运输车辆未做到帆布覆盖出场,或在道路行驶中被相关单位查处的;
(五)主要出入口及主要道路未进行硬化;
(六)未按要求安装建设工地监控设备 、设施。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谁审批,谁处理”的原则进行日常监督和处罚。市建设局、市建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分别负责对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房屋建筑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的扬尘污染整治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对责任主体进行处罚;绍兴高新区、袍江开发区、镜湖新区分别负责对各自管辖区域建设工程项目的扬尘污染整治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对责任主体进行处罚。
三、由市效能办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执法监管工作进行监督。
四、此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