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的变更行为,加强对施工现场人员的履职履责管理,提高现场管理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具体实际,制定了《越城区行政区域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变更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越城区行政区域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关键
岗位人员变更管理办法》
2.越城区行政区域政府投资项目项目负责人(总监)
变更备案表(一)
3.越城区行政区域社会投资项目项目负责人(总监)
变更备案表(二)
绍兴市建筑业管理局
2014年7月29日
抄送:市府办,法制办,镜湖新区,袍江工业区,绍兴高新区管委会,俞志宏市长,钟洪江副市长,邹欢昂副秘书长。
越城区行政区域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
关键岗位人员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的变更行为,加强对施工管理人员的履职尽责的监督,提高现场管理水平,确保房屋建筑工程顺利推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绍兴市越城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的变更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以下简称“关键岗位人员”),是指在施工现场从事工程管理的施工项目部项目负责人和现场监理部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第四条 绍兴市越城区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由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关键岗位人员变更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关键岗位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招标工程自项目中标之日起(直接发包工程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企业不得擅自变更关键岗位人员,且关键岗位人员管理所涉工程计划工期不得超出其相应执业证书的法定执业年龄。
第六条 关键岗位人员在项目管理期间不得变更,建设单位原则上不予出具同意变更关键岗位人员的意见。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必须变更的,应当由工程中标施工或监理单位提出关键岗位人员变更书面申请:
㈠关键岗位人员离开本单位的;
㈡非本单位原因导致工程停止(或暂停6个月以上)建设或领取中标通知书后未开工达6个月以上的;
㈢关键岗位人员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暂停)上岗资格、建议吊销或吊销相关证书,或被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㈣关键岗位人员因患病或发生人身意外等原因导致无法从事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㈤其他具有正当理由需要变更关键岗位人员的情形。
第七条 变更后将上岗的关键岗位人员应具有原关键岗位人员相同专业的执业资格,执业资格等级和业绩等相关条件不得低于原关键岗位人员。
第八条 施工(监理)企业变更关键岗位人员应先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后(其中分包工程项目负责人变更应征得总承包单位同意),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且新替换将上岗的关键岗位人员均应提供本单位聘用合同、社保证明以及执业资格和业绩证明。
变更关键岗位人员,应填写《越城区行政区域政府(社会)投资项目项目负责人(总监)变更备案表》(附件2、3),并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㈠离开本单位的,应提供原单位劳动合同解除协议、新单位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关系证明;
㈡工程停止(或暂停6个月以上)建设或领取中标通知书后未开工达6个月以上的,应出具书面证明,由建设单位签署意见盖章确认;
㈢原关键岗位人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提供公、检、法等相关执法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㈣关键岗位人员因患病或发生意外不能履职的,应出具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材料。
㈤其他具有正当理由需要变更关键岗位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接到关键岗位人员变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经核准同意更换的,应同时在相应的管理系统中办理变更登记。
政府投资项目的关键岗位人员变更除企业申请、建设单位同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的手续外,还必须经市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后方能实施。
第十条 相关企业违反本办法,擅自进行变更关键岗位人员的,将该企业列入相关行业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并自变更之日起1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任何关键岗位人员岗位职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进行变更关键岗位人员的,将予以问责。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绍兴市建筑业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